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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自设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派工
作者:123456 来源:未知 日期:2012-11-26 8:57:01 标签:
导读:劳动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涉及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甚至发生用人单位借这一形式逃避法律责任问题。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职工置换身份;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空出工作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其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有许多劳务派遣组织运作不规范,高比例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管理…

  劳动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涉及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甚至发生用人单位借这一形式逃避法律责任问题。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职工置换身份;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空出工作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其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有许多劳务派遣组织运作不规范,高比例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务工工资、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更有个别劳务派遣组织与个人勾结,从事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等,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这一现象,我国原有劳动法律、法规缺乏相应的规定,损害了不少劳动者的利益。为弥补这一立法空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该法第92条同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公司派遣劳务工的做法是非法的,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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