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制定的《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9月22日
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方案
(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为启动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探索、总结林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经验,指导下一步我省林业棚户区改造的全面实施,切实解决林业棚户区居民 “住有所居 ”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的经验以及林业棚户区现状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解放思想,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2008年启动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参照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政策,给予林业棚户区改造最优惠的配套政策,努力完成林业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的德政工程、民生工程、生态工程。
二、工作原则
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原则;坚持规划先行,与城镇规划、林场规划相衔接原则;坚持合理布局,与林业资源保护相结合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宜楼则楼、宜平则平原则;坚持省财政、县(市)政府、林业企业、职工个人投入相结合原则。
三、工作目标
2008年,以八家子、和龙、天桥岭和松江河等4家林业局为试点单位,在全省率先启动林业局所在地的林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年底前完成2000户、10万平方米住房建设任务。其中,八家子林业局360户、18000平方米,和龙林业局659户、32950平方米,天桥岭林业局432户、21600平方米,松江河林业局549户、27450平方米。试点单位应于2009年初完成回迁工作,松江河林业局可先行试点林场合并、搬迁工作。
四、建设标准
试点新建住房应具备比较齐全的配套设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且以小户型为主,户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五、资金筹措
试点改造资金采取省财政支持一点、企业自筹一点、银行贷一点、市场化运作解决一点、职工拿一点、政策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2008年完成10万平方米新建住房的试点改造任务,共需资金1?1亿元。其中,省政府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助,共补助0?2亿元,其他资金主要由林业企业(通过提取经营收益、银行贷款、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和职工自筹。职工申请回迁面积超过棚改规定面积标准的,由职工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
六、优惠政策
林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据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享受以下配套优惠政策:
(一)林业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居民回迁房和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所得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林业棚户区改造。
(二)改造项目免缴省和各地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如水、电、热、燃气等增容和入网费等费用。地方不得设立向棚户区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改造项目在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减免方面,享受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同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四)有关林业棚户区拆迁具体办法,由林业企业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拟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拆迁补偿参照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对低保和低保边缘户住房困难家庭依照城市棚户区廉租住房政策规定,实施廉租办法。
(五)林业棚户区内现住房为公房的,可按房改政策房改,然后拆迁。
(六)林业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处理无籍房收入,除依照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外,可全部用于林业棚户区住房建设。
(七)为方便试点林业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林业棚
户区改造,可给予试点林业企业相应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自主招标资格。
(八)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增加贷款比例,简化贷款程序,支持林业棚户区改造。
(九)鼓励林业企业职工依法申请房屋登记。如林业企业欠税费,不影响林业职工个人申请房屋登记。除享受廉租住房的职工外,其他交足个人配套资金的住户,可依法取得完全产权。
七、责任分工
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全省林业棚户区改造协调组(名单附后),由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加。协调组主要负责组织制定改造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开展具体工作。协调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省建设厅负责林业棚户区改造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推进,指导林业棚户区改造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会同省林业厅申请国家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资金;省林业厅负责林业企业调整改造和规划布局的指导,申请国家林业局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筹集林业棚户区改造建设补助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检查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各林业棚户区内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的资格认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的监督;省地税局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省旅游局负责指导改造工程与旅游规划的协调。各林业局作为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改造工作。各级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落实配套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层层落实,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
八、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规划。试点单位依据城镇总体规划,抓紧编制试点改造详细规划,于2008年9月25日前上报省协调组审查备案。
(二)加快工程建设。试点单位依据规划计划,抓紧组织拆迁、开发、设计、施工。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省协调组要加强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2008年10月底以前完成回迁房建设工作。
(三)严格竣工验收。改造工程竣工后,省协调组于2008年11月10日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回迁房质量进行严格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强化物业管理。试点单位于2009年初完成回迁工作。回迁小区的建后管理,由林业企业、街道、社区、房产管理部门共同努力,通过政策导向鼓励社会化管理方式,切实解决 “住得起、管得好 ”问题。
附件: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协调组名单
附件
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协调组名单
组 长:王祖继 副省长
副组长:慕海平 省政府副秘书长
柳 青 省建设厅厅长
刘延春 省林业厅厅长
成 员:范 强 省建设厅副厅长
孙光芝 省林业厅副厅长
曹家兴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贾晓东 省监察厅副厅长
邹继宏 省财政厅副厅长
潘占学 省民政厅副厅长
赵振民 省审计厅副厅长
田玉山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崔力夫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付文玉 省地税局副局长
王时阳 省旅游局副局长
费 加 省总工会副主席
付 裕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副行长
钟小龙 开发银行吉林分行副行长
仇福华 吉林市副市长
马长辉 通化市副市长
张太航 白山市副市长
王景友 延边州副州长
詹郭军 长白山管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