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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站内编辑 来源:万成集团 日期:2010-11-8 14:29:32 标签:
导读:长公积金管字〔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卡管理办法》已经于2008年6月11日长春市…

长公积金管字〔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卡管理办法》已经于2008年6月11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卡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用于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余额信息,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结算,具有中国银联标准卡功能的金融卡片。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卡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并联合发行。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卡由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统一办理,并负责核实职工本人相关信息。住房公积金卡由职工本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卡免费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的账户年维护费按受托银行收费标准由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卡换卡、挂失、销卡等业务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受托银行收费标准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卡是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资金结算唯一凭证,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必须使用此卡。
    第七条  中心及受托银行要对住房公积金卡持有人的相关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卡的相关信息容透露给他人或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使用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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