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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告
作者:站内编辑 来源:万成集团 日期:2010-11-8 14:59:18 标签:
导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第350号令)的规定,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市区内除一汽集团公司外没有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志街698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一汽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汽分中心(一汽财务公司,东风大街19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榆树市、九台市、德惠市、农安县和双阳区内的单位分别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县(市)、区设立的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三、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其下设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四、根据《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长府发[1999]49号)的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职工个人月工资的20%,个人按其工资的8%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和职工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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