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城区居民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2、单位缴费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下同)的7%缴纳。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核定缴费基数。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新建单位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3、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超过全市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患大病、重病、疑难病,医疗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实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每人每年100元,原则由个人承担,由单位在每年12月份代收代缴,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单独列帐,单独管理。
5、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停止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停止记载个人帐户基金,不计算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6、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退休的,累计缴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单位和职工或者职工本人按退休前缴费标准一次补足费用后,可继续享受待遇。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前职工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7、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的3.5%。
8、保健对象补助经费。
一级保健对象按每人每年5000元缴纳;二级保健对象内正局级按一年7000元缴纳,副局级按一年5000元缴纳。
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正、副师职退休人员由原来按月缴纳改为按年一次性缴纳,其中50%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也原来的按月划入改为按年一次性划入。
各单位的保健对象应缴纳的医疗补贴资金一次缴纳,应划入保健对象个人帐户资金一次划入个人帐户。
新增及级别调整的保健对象自次月开始一次性缴纳次月至本年末的医疗补贴资金(按月计算,级别调整只缴差额部分),保健对象自次月开始享受待遇,个人帐户资金也一次性划入(级别调整只划差额部分)。
9、二等乙缴费。
按每人每年5000元缴纳。
10、高知人员补贴。
按每人每年4600元缴纳。
11、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保是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9%的比例缴纳。所缴费用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同时,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用。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及时一次性补足实际累计缴费年限的,男、女均可延续3年时间(男末满63周岁,女满58周岁)补足有关费用。不足实际累计缴费年限的,需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待遇。
12、国企破产改制企业不满五年退休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接续住院医疗保险关系,实际累计缴费年限调整为男女均不得低于20年。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实际累计缴费年限调整为男不低于25年、女不低于22年。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构成。
1、个人帐户。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人个帐户。单位缴费部分划出30%左右按不同年龄段记入个人帐户。具体比例为: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包括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记入3%;45周岁以上职工记入4%;退休(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5%记入。
2、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调剂使用。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分三类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一类: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二类: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三类: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7%。
四、缴费办理程序
1、各参保单位在每月20日前办理人员增减变更后,即可到基金征缴部打印《基金征缴通知单》。
2、各参保单位在缴费期的上月25日前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缴纳到市医保中心各险种银行帐户,存款三天后到基金征缴部查找收帐通知单。足额缴费后换取《缴费收据》,如用现金缴费,可直接到一楼吉林银行存款,然后到二楼换取《缴费收据》。
15号、16号窗口负责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续保及灵活就业人员中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的基金征缴工作。
17号、18号窗口负责驻长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五大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缴工作,宽城区和南关区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19号、20号、号窗口负责驻长春市省企业单位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缴工作和净月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的城区居民基金征缴工作。
21号、22号、23号窗口负责每驻长春市市企业单位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缴工作和二首发区、朝阳区、高新开发区、汽车产业开发区的城区居民基金征缴工作。
24号窗口负责驻长春市其它类型单位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缴工作。
25号窗口负责驻长春市区属企业单位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缴工作和二道区的城区居民基金征缴工作
23-1窗口负责每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日结单的复核工作,对发生的漏错业务予以更正,并将日结单及时转往结算拨付部。
26号窗口负责破产改制企业单位基金征缴工作。
27号窗口负责部里全面工作。
3、每月26日后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险基金。
五、城区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和缴费标准
1、18岁以下(包括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55元,在校学生财政补贴120元,个人缴35元。
2、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月缴纳2元,用人单位月缴纳8元,按季度收缴费用。
3、普通城区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贴120元,居民个人缴纳200元。
4、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6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5元;其它低保人员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6元,省医疗求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7元,个人不缴费。
5、生活困难劳动模范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6,市、区财政各补助12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6、具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含60周岁)的低收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级财政补助220。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6,市、区财政各补助62元。
7、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40元,各级财政补贴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6,市、区财政各补助92元。
8、享受补贴人群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具体标准就高不就低。属于享受补贴的人群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补贴由个人承担。
9、初次参保不收取医保卡工本费,丢失、损坏需缴纳医保卡工本费30元(含中小学生、低保人员)。
10、新生儿缴费每人35元。
六、缴费方法:
1、城区居民持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开具的缴费通知,到就近的吉林银行填写委托缴费协议书并缴费,初次参保需同时缴纳医保卡工本费,一个参保家庭只能办理一个缴费存折,参保家庭成员须同时缴费。
2、长春市吉林银行收到家庭缴费后,应及时将家庭编号输入计算机,并将应收费用转入市医保中心医疗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3、市医保中心收到吉林银行居民缴费信息后,由网络统一批量扣款,扣款成功自动到帐后开始制卡,一个月后居民持家庭缴费存折到社区劳动服务站领卡。
4、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但未及时缴费的家庭,由市医保中心登记审核部、基金征缴部、网络信息部及时将未与吉林银行签订代缴费协议、未缴费及缴费金额不足的家庭信息及家庭编号等、录入错误的信息,下传到各区医保办及社区劳动服务站,由区医保办负责督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在七个工作日内负责催缴并及时到市医保中心登记审核部纠正错误信息。
5、以学校或单位整体到市医保中心参保缴费的,由市医保中心开据“基金征缴专用收据”。
6、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持卡可用个人帐户节余资金为其它家庭成员缴费。
持省直医保卡、市医保卡的参保人员可到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一楼大厅办理卡内金额划转业务。
(1)本人持卡且卡内余额积累必须大于应缴费用总额。
(2)持卡人必须是该家庭成员。
(3)卡内资金余额不能缴制卡费,制卡工本费每人30元到吉林银行交纳并建立家庭缴费存折。
(4)划卡缴费后由医保部门出据《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专用收据》,交本人一联,社区一联,作为领卡及享受待遇的凭据。
7、家庭整体参保后,持卡人需为其家庭成员续缴医保费时,持卡人应提供家庭缴费存折、户口并留存复印件。
8、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即停止医保待遇,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承担。超过三个月以上补足欠费的,补足欠费满两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9、参保居民已享受过住院补偿待遇后中断缴费的,再参保时须补足中断期间的全部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未享受过住院补偿待遇的,最高补缴年限为3年。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10、新生儿缴费由医院代收,每月月初前三个工作日对帐确定人数后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