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劳社联发[2009]2号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作用,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
(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费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暂缓缴纳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二)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三)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费要在当年补缴到位,2009年内确无力补缴的,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计收滞纳金。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在确保2009年度失业保险金发放且有节余的前提下,利用节余资金对不裁员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的重点人群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5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裁减的人员,执行期为2009年年内,补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具体标准按企业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和法律、法规不得裁减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三)困难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三、困难企业范围
困难企业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2008年下半年以来)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二是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截止2008年12月底不欠缴各种社会保险费的;三是企业连续3个月及以上出现生产经营亏损的;四企业生产任务减少,产品生产加工订单或合同减少,企业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出现明显下降的;五是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或开工不足,职工工资降低的;六是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裁员认定的标准是指裁员数量在20人以上,或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的;七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纳入政策范围。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企业应按照规定内容在每月上旬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帮扶困难企业稳岗工作办公室”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填写缓缴失业保险费审批表、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提交困难企业稳岗援助工作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认定。主要认定材料如下: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上月度财务报表。
4、企业职工名册及工资明细。
5、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及不欠费的凭证。
6、企业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计划书。
7、2009年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企业发展计划书等。
8、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由“帮扶困难企业稳岗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认定工作,向企业出具认定结论。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企业的财务情况;社保部门主要负责审核企业的参保缴费情况;市经委部门主要负责审核企业生产经营和环保情况。各职能部门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分别负责对本部门所涉及的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存档、建库及报送工作。
(三)报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财政、社保等部门,按月集中办公进行审批。“帮扶困难企业稳岗工作办公室”提出认定结论,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认定结论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报帮扶困难企业稳岗工作办公室批准后,需要报省政府审定。
五、组织机构
市政府拟成立吉林市“帮扶困难企业稳岗工作办公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王志厚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奇志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宝玉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 员:赵志龙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毛 晨 市财政局副局长
高志霞 市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田继春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帮扶困难企业稳岗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赵志龙任主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处长莫宪忠任副主任,成员由曹立平(市经委企业改革处处长)、候辉(市社会保险局综合业务处处长)、谢斌(市财政局企业处副处长)、付晶(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副处长)、肖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李志民(市就业服务局副局长)、陈晨(市就业服务局失业科科长)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依据政策对困难企业申报进行资格认定,向企业出具认定证明。
六、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准确认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缴费能力,认真审查申报手续,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二)各职能部门及企业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失业保险。对于历年欠费的要求企业做好缴费计划,确保全年征缴计划目标实现。
(三)各相关部门要搞好政策宣传,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让企业充分了解和掌握政策,维护企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要强化监管机制,加强动态管理,保障此项工作有序进行。
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