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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关于2006年度养老和失业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站内编辑 来源:万成集团 日期:2010-11-5 13:31:33 标签:
导读: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各参保单位:为方便参保单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根据社会保险政策的变化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我市2006年度养老、失业保险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

长春市社会保险局

 
各参保单位:


    为方便参保单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根据社会保险政策的变化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我市2006年度养老、失业保险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社会保险年检问题

    1、参保单位须在2006年4月30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审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后,再进行《工商营业执照 》年检。参保单位各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办理年检时,需携带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批准成立事业单位的编委批文或其它核准成立的证件及复印件。

    3、已参保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须在2006年4月30日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对不按期补办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关于缴费基数核定问题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参保单位职工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2005年实发工资进行核定。当职工本人月平均实发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进行核定;超过300%的,按300%进行核定。

    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2005年末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进行核定。当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单位全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时,以参保单位实发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1995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本着自愿原则,凭《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灵活就业人员证明》,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80%为基数缴费。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进行核定。

    各县(市)以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上述办法核定参保单位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长春市本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10元,双阳区731元,榆树市678元,九台市735元,德惠市620元,农安县673元。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2005年末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实发工资总额进行核定。为保证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合理记载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当职工本人月平均实发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按60%进行核定。

    3、关于《参保单位缴费工资核定情况统计表》的填报

    参保单位要如实填报《2005年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核定情况统计表》,经职工本人签字,并在本企业进行公示、校对、核实后,加盖单位公章,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送所参保分局。

    有条件的参保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接口要求,采取报盘的方式报送。

三、关于申报缴费问题

    1、参保单位每月10日前办理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关系增(减)变化,并到所参保分局领取《养老、失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2、参保单位每月25日前按《养老、失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的金额及时存入我局指定的基金账户。逾期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3、参保单位同时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后到所参保分局收取本单位《转账存款单》第三联,并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

    4、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须在2006年度内缴纳本年当期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按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四、关于缴费基数的稽核审计问题

    1、实行缴费基数承诺制度。参保单位在上报《2006年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核定情况统计表》的同时,将《200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查企业自查承诺表》报送所参保分局,分局留存后送稽核审计处,接受稽核审计。

    2、实行缴费基数公示制度。参保单位拟申报的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有关参保单位上年实发工资及拟申报的缴费基数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参保单位应建立职工缴费基数档案,并长期保存。

    3、继续开展“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2号)规定,进行2006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调整,诚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五、关于欠费的补缴问题

    1、新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需一次性足额补缴养老、失业保险费。

    2、应参保而未参保的非公经济组织及其职工个人,在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参加养老、失业保险手续的,可缓收滞纳金。

    3、1995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民营企业,企业和当时在册员工从1995年7月1日起按当时规定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7月1日后成立的民营企业,企业和员工从成立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1995年7月1日后录用的员工从被录用并发生工资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按长府办发[2004]5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关于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社会保险业务的处理问题

    1、欠缴养老、失业保险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债的,企业需及时到我局业务部门办理承债手续,填写《改革企业欠缴“两金”转移支付明细表》和《改革企业欠缴“两金”转移支付审批表》,并于每年1月份将本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预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情况向所参保分局申报,由社保部门报请承债部门核定补缴。

    2、改革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人员需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须按经职代会和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补缴,并按12.76%逐年递增,一次性缴纳。

    3、解除 (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自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6个月内到我局有关部门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重组后企业上岗人员,企业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4、改革过程中企业性质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所参保分局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改革后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的企业,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注销手续。

    5、改革企业通过享受政策为参加并轨人员支付的现金流,只能用于并轨人员并轨前的欠费清收,不能用于冲减非并轨人员欠费,也不能用于冲减并轨结束后企业再次报表生成的养老、失业保险费。

    6、在2005年底前经批准参与改革的企业,未办理完补缴欠费及减员手续、其解除 (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未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需在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

七、关于区以下集体企业的清理规范问题

    1、按照长府办函[2004]60号文件规定,各区要加快区以下参保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确保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养老保险业务移交工作。

    2、批准纳入市级统筹的参保单位,一次性补缴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后,从纳入之月起,按月向市社会保险部门申报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纳入市级统筹的下月起,按市级统筹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关于参保单位的资产登记问题

    1、根据《关于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行资产抵(质)押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74号)精神,自2006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应为其有效资产以参保单位固定资产账为依据进行登记。参保单位应登记的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车辆、机械设备、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查封的资产;已办理银行抵(质)押贷款的资产及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的资产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2、参保单位应如实填报《参保单位资产登记表》,经认真校对、核实,法人、填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上报《2006年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核定情况统计表》时,将《参保单位资产登记表》报送所参保分局。

九、关于离退休人员档案的移交问题

    1、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府办[2005]23号)精神,各参保单位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向长春市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移交完毕。目前尚未移交的参保单位要按照档案移交规范标准抓紧清理,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移交工作。

    2、2005年度内新退休的人员档案须在2006年底前办理移交手续。

十、关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问题

    1、根据吉办发[2004]11号、吉国企改[2005]4号、长府发[2003]49号、长府办发[2005]53号文件精神,参保单位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时,应向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一次性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

    2、改革企业可将内退、退休人员交由长春市退休人员退休托管服务中心托管,由托管服务中心代缴养老、失业保险费,代发工资、基本养老金及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等

十一、关于社会保险执法监察问题

    1、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大参保缴费监察力度,对拒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规定对其处罚并要求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我局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社会保险监察部门下达《社保监察限期缴纳通知书》,限其5日内缴纳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其下达《社保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 10日内仍拒不缴纳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关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基础信息的管理问题

    1、各参保单位继续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长社保[2005]24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基础信息校对工作。对尚未完成校对工作的参保单位,在2006年1月28日前完成《基础信息校对表》的上报工作。

    2、参保单位应及时通知职工通过社会保险语音查询系统(电话号码:16866666)或到市社会保险局利用触摸屏查询核对参保单位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各项基础信息等情况,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参保职工对单位缴费、个人账户管理、基础信息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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