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社保[2005]31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开展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工作机制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4]156号)精神,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完善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待遇申报
1、单位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统一到长春市社会保险局领取《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见附件1)。失业人员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时,由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的街道(社区)在《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背面加盖印章,其中一份由街道(社区)存档,另一份交单位报社会保险局。
2、单位统一到长春市就业局办理失业验证手续。
3、单位统一到社会保险各分局审核《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
4、在各工商银行网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5、单位统一到社会保险局校对《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并上报《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
6、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应在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的每月20日——次月9日,凭失业证、电脑序号、储蓄折到社会保险局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
二、失业状况认证
社会保险部门将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资格进行动态管理。享受失业待遇人员,必须根据规定于每月5日前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报告失业情况。每月15日社会保险局通过《长春社会化服务网》(http://www.ccss.org.cn/)将各社区正在领取失业待遇人员情况传到街道(社区),15日——次月5日由街道(社区)将本辖区内正在领取失业待遇人员发生住址变化、死亡、就业等变更情况进行网上认证,6日长春市社会保险局根据街道(社区)认证情况进行汇总,对再就业、死亡等人员停发失业待遇。
具体程序如下:
1、享受失业待遇人员如果住址发生变化,应及时向转移前所在社区申请,由转移前社区对其进行网上转出,停发失业金;失业人员本人将转出社区开具的介绍信、《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及时报送接收社区,由接收社区办理网上转入,继续发放失业金。
2、享受失业待遇人员再次就业的,应持劳动合同及时向所在社区申报。同时,社区将对所管辖区域人员的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对已经再就业、不及时报告失业情况的人员进行网上认证,停发其失业待遇。
3、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其家属持死亡人员身份证、死亡证明及时向所在社区申报,由社区将《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封存后进行网上认证,并出具相关手续交死亡人员家属,及时到社保部门申领葬丧补助费和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