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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租赁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规定
作者:站内编辑 来源:万成集团 日期:2010-11-5 15:45:08 标签:
导读:长公积金管字[2009]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民生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租赁房屋的实际需求,特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

长公积金管字[2009]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民生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租赁房屋的实际需求,特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租赁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租赁房屋证明》,租赁房屋所在社区认证后,交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条 中心审核、备案后,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可到中心或中心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窗口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支付凭证;

    4、《租赁房屋证明》。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租赁房屋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季租赁房屋实际发生额度。


    第四条 《租赁房屋证明》备案期限为一年。备案期满后继续提取的,应重新申请。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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