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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2006年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作者:站内编辑 来源:万成集团 日期:2010-11-12 10:25:48 标签:
导读:关于北京市2006年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9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

关于北京市2006年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6〕92 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40元,二级伤残130元,三级伤残120元,四级伤残110元。增加后的伤残津贴低于900元的,调整到900元;增加后伤残津贴不得超过1800元。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已达到1800元的,本次不作调整。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5元,增加后配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570元的,调整到570元;其他供养亲属低于520元的,调整到52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000元的,每月增加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800元的,每月增加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600元的,每月增加60元。享受护理费待遇高于上述标准的,本次不作调整。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定期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企业按月发给五、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应当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当提高,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200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六 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词:工伤职工  调整  待遇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8日印发 共印3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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