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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站内编辑 来源:万成集团 日期:2010-11-8 14:40:59 标签:
导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长春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于2007年7月13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项目
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建设厅《2007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吉建金管〔2007〕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5〕16号),及长春市民生工作推进会议的精神,为了提高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创造和谐长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购储备项目中,被拆迁房屋职工原地或异地回迁安置,个人居住购房资金不足的,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经核准,委托在我市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并由中心进行贴息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贴息是指职工申请购买中心指定的回迁安置项目个人贷款时,在法定利率不变,借款职工能够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由中心按合同约定的贴补(息)率,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金中,按年向借款职工返还利息的方法。

    第四条  借款职工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其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到申请借款之日,已连续12个月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出据回迁安置的相关手续,包括: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拆迁安置证明。

    (三)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的条款。

    第五条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但原则上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

    第六条  借款职工申请贷款的程序:

    (一)个人持回迁安置的相关手续和贷款要求的相关手续到中心申请贷款;

    (二)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申请表》;

    (三)经审查合格的,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合同的公证。用所购住房抵押的需办理抵押房屋的财产保险,在受委托银行监督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四)办理放款审批。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填写《准予放款决定书》,由受托银行将借款资金,划入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帐户内或个人帐户内。已交付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划入开发(建设)单位帐户内,已交付全部房款的划入个人提供帐户内。

    第七条  贷款的违约处理:

    (一)在合同执行期未按合同规定用于自住住房,擅自租售,一经发现,不能享受贴息政策。
    (二)未按合同规定按期正常偿还贷款或连续两期、累计三期且年内又未还清所欠贷款本、息的,不能享受贴息政策。

    (三)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按法定利率计收违约金;逾期的计收罚息。

    (四)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经催收无效的,按合同规定处分借款人、保证人资产或抵押财产;款项不足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贴补(息)率由中心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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