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保障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权益,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相应调整 我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一)2009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标准: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不低于54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不低于40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35元;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按此次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1350元。
(二)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后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低于第一款标准的,按第一款标准执行。
二、支付待遇资金渠道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