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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作者:站内编辑 来源:万成集团 日期:2010-11-11 14:22:23 标签:
导读:京劳社养发[2000]121号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

京劳社养发[2000]121号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

为保障企业离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0年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职)等人员,自2000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127;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0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7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55元。

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按上述办法调整不足105元的按105元调整;享受副局级待遇的不足90元的按90元调整;享受正处级待遇的不足75元的按75元调整;享受副处级待遇的不足65元按65元调整;享受科级及以下待遇的不足55元的按55元调整。

离休人员离休前的职级,按《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京组通[1995]36号)进行确定。

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中,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之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96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5元。

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在调整上述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基本养老金。

四、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单位的离退休的人员统一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国家或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转制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退职及原临时工养老的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退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执行。

六、按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127;008号)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20元。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八、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离休人员及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九、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养老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标准执行。

十、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十一、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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