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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作者:站内编辑 来源:万成集团 日期:2010-11-11 14:24:17 标签:
导读:京劳社就发[2000]118号2000年7月12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在京单位劳动处…

京劳社就发[2000]118号
2000年7月12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在京单位劳动处、财务处:
    为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北京市2000年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现将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7月l日起,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原286元/月人调整为296元/月人;
   (二)门诊医药费原待遇标准不变;
   (三)符合享受独生子女费条件的下岗职工原待遇标准不变;
   (四)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调整如下:
养老、失业保险以本市200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大病医疗统筹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市199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70%比例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1.养老保险费:由原100元/月人调整为103元/月人;
    2.大病医疗统筹费用:按照本市199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3778元/年70%的标准缴纳,为:由原 50.16元/月人调整为 56.26元/月人;
    3.失业保险费:由原6/月人调整为8.24元/月人;
    各项社会保障费由原156.16元/月人调整为167.5/月人。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期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为:538.5元/月人。
    三、享受“三三制”政策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1999年结转至2000年的下岗职工和2000年1月1日后新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自2000年7月1日起,月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按以上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企业先垫付,待核拨下岗职工第二年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时予以补发。
    四、由企业建立的不享受“三三制”资金补助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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