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水利部机关服务局医务室、北京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丽泽医院等5家定点医疗机构缓签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3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关于水利部机关服务局医务室、北京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丽泽医院等5家定点医疗机构缓签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0〕3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精神及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37号)的规定,同意以下5家定点医疗机构缓签《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6个月:
一、水利部机关服务局医务室(定点编码:04141007);二、北京东管头投资管理公司丽泽医院(定点编码:06110025);
三、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所(定点编码:12141003);
四、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定点编码:13155001);五、信息产业部电子门诊部(定点编码:08131012)。
缓签协议期间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险任务,其中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将同时不再承担工伤保险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本通知自2010年6月7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