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东城中医门诊部、崇文区东花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8家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0〕3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精神及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37号)的规定,经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于2010年6月7日起终止与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一、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东城中医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1151007);
二、崇文区东花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3161002);
三、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二厂卫生所(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5111006);
四、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6141016);
五、北京市南口农场精神病专科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14155007);
六、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中心卫生院大皮营门诊部(定点医疗机构编码:24120018);
七、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卫生所(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41009);
八、华北电力大学校医院清河卫生所(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41004)
终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险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